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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李甲因其妹李乙出嫁向周丙借钱1.5万元。李甲、周丙约定以李甲的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甲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丙。下列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
李甲因其妹李乙出嫁向周丙借钱1.5万元。李甲、周丙约定以李甲的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甲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丙。下列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
admin
2013-09-26
21
问题
李甲因其妹李乙出嫁向周丙借钱1.5万元。李甲、周丙约定以李甲的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甲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丙。下列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
选项
A、李甲与周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力
B、李甲与周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订立时即可生效
C、李甲的电视机所有权不受质押权限制
D、周丙在李甲不能返还借款时可以拍卖电视机优先受偿
答案
B,C
解析
依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自质押物交付起生效。即交付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有此要件的,合同本身不生效。《物权法》的现行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质押合同于何时生效,但《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显然质押物的交付是质押权这一担保物权的生效要件,并未言明作为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本题中虽然没有交付质押物,但双方立有质押字据,是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没有交付质押物时质押权不生效力,所以本题中李甲的电视机所有权不受质押权限制。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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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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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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