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着手实行的标准,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a.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表现出行为者的犯罪意思确定性的行为。 b.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c.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d.着手实行是指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危险结

admin2021-01-02  26

问题 关于着手实行的标准,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a.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表现出行为者的犯罪意思确定性的行为。
b.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c.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d.着手实行是指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危险结果),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
存在以下四个事例:
①为了盗窃,而将办公室的窗户砸破;
②甲杀乙,已经瞄准,还没有扣动扳机:
③甲为了毒杀外地的乙,将毒药通过邮局寄给乙,甲已经寄出但乙尚未收到;
④成年人甲对小孩说“去把隔壁叔叔桌上电脑偷回来”。
则关于着手实行的判断,上述四个事例,与上述四种观点,对应关系正确的有(    )(2019/客/1/仿11)

选项 A、如按照观点a,则③④属着手实行
B、如按照观点b,则①②③④属着手实行
C、如按照观点c,则③④属着手实行
D、如按照观点d,则②属着手实行

答案D

解析 前述关于着手实行的标准,a、b、C、d四种观点分别是主观说(犯意说)、形式的客观说(构成要件行为说)、实质的行为说(行为无价值)、实质的结果说(结果无价值)。

按照观点a即主观说(犯意说):①②③④均已体现出了犯意,均认为着手实行。
按照观点b即形式的客观说(构成要件行为说):
①还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②只有扣动扳机,才认为是实施“杀人”行为,瞄准不算;
③实施了寄毒药的“杀人”行为;
④间接正犯实施了支配他人“杀人”的行为。故而③④属着手实行。
按照观点c即实质的行为说(行为无价值):
①以盗窃为目的开始实施“盗窃”行为;
②以杀人为目的已经开始实施“杀人”行为;
以杀人为目的开始实施寄毒药“杀人”行为,④间接正犯以杀人为目的开始实施了支配他人“杀人”的行为。故而①②③④属着手实行。
按照观点d即实质的结果说(结果无价值):
①还未有造成财物被盗窃的危险;
②瞄准时就已有杀死的危险;
③只有毒药寄到时,才有杀死危险;寄送时无此危险;
④在间接正犯中,只有被支配的人能立即造成结果时,才是实行;小孩还没有偷,间接正犯没有实行。故而②属着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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