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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dmin
2016-04-15
37
问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法定或约定的处分权。《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的行为是出租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负担行为。在民法原理上,处分行为往往比负担行为的意义更为重大,适用的条件往往也更为苛刻。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本题中的出租行为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出租行为有效。故本题选B。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难度较大,要求考生学会融会贯通,灵活、综合掌握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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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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