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7年4月1日,甲公司副总经理康某将其于2017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10万股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2017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

admin2020-12-21  33

问题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7年4月1日,甲公司副总经理康某将其于2017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10万股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2017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东王某(已连续持有8个月)要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康某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但甲公司董事会直到2017年5月20日仍未执行王某的请求,王某遂于2017年6月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
(2)2017年6月20日,甲公司为D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D公司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将达75%,债权人E银行在明知该项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600万元。
(3)2017年7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F公司向G银行贷款8000万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F公司和G银行于7月1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于7月10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F公司将该事项及时告知了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F公司和G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G银行的质权何时设立?甲公司对该事项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质押合同于7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②G银行的质权于7月1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③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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