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13岁儿子乙,在学校上学期间,与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对于丙遭受的侵害,应该由谁负责?( )

admin2013-08-14  21

问题 甲的13岁儿子乙,在学校上学期间,与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对于丙遭受的侵害,应该由谁负责?(    )

选项 A、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B、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C、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D、学校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甲有过错,甲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答案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知,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故对于丙遭受的损害,由甲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WC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