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

admin2018-05-10  28

问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2015年卷三第96题)

选项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答案A,C

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应当对该法律关系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和被告四海公司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实际上是主张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四海公司应就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选项A所述事实就是证明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应有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
选项B中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的事实,原本也需要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这也属于构成有效履行的事实。但在题目案情中已经交代“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五环公司的承认行为构成自认,从而产生免除对方四海公司对此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选项B错误。
选项C涉及付某是否有权代理收取货款。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主张有代理权的当事人应对是否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现四海公司主张付某有权代理收取货款,所以应对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故选项C正确。
选项D中,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系,无论付某是否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均不影响四海公司履行行为的效力。付某是否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的事实,是另一个案件即五环公司诉付某要求付某交还货款的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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