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4题)

admin2018-07-03  25

问题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4题)

选项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因此,王某的承租权最优先获得保护,李某、陈某均无权请求王某搬离房屋,故A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的租房要求在孙某将房屋合法租赁给王某后不可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要求,同时李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经出租人孙某同意,合法有效,但租赁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民法合同相对性原理,孙某不是该转租合同的相对人,陈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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