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卷二真题试卷第34题)

admin2014-07-03  28

问题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卷二真题试卷第34题)

选项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答案A

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为此,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人审限。据此,BCD三项中的时间都不应计入一审审限。因此,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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