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姜某窜至江苏泗阳县,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一房子外面,遂起贪念。姜某刚转动车钥匙,警报响起,姜某立即弃车而逃。事主李某听到警报声从家走出来,未发现其他人。正要回屋时发现车钥匙被转动,李某心想偷车贼必定就在附近,于是骑着摩托车沿街

admin2014-03-16  28

问题 2008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姜某窜至江苏泗阳县,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一房子外面,遂起贪念。姜某刚转动车钥匙,警报响起,姜某立即弃车而逃。事主李某听到警报声从家走出来,未发现其他人。正要回屋时发现车钥匙被转动,李某心想偷车贼必定就在附近,于是骑着摩托车沿街寻找,就在前方不远的地方发现一个人(姜某)藏在屋檐下,李某探身走过去,姜某从身上拔出刀刺向李某腹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姜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答案B

解析 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一般认为“当场”仅指犯罪的现场。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不属于同一场所,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但从法律事实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应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属于同一犯罪场所,即构成“当场”使用暴力。本案中,被害人听到警报声后立即从房子里走出来,随后又发现摩托车钥匙被转动,接下来被害人就开始寻找犯罪嫌疑人,致被害人被刺伤,整个过程与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不问断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另外,犯罪嫌疑人用刀将被害人刺伤,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具有统一性,由此也可以得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故依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属于转化型抢劫罪。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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