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0题)

admin2016-05-08  29

问题 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0题)

选项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答案B

解析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根据立法方式不同,罗马法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市民法既可以与万民法、自然法相对应,也可与长官法相对应。因此A项是正确的。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B项把罗马法中的继承说反了,因此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符合题目要求。
    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人格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利。这里所指的自然人为法律上的人,非为包括奴隶在内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因此C项是可以成立的。有的书中也用“家族权”,在这里“家族权”与“家庭权"应该没有实质不同。
    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罗马早期的婚姻主要是采取“有夫权婚姻”形式,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有夫权婚姻”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罗马共和国后期,“无夫权婚姻"逐渐取代“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无夫权婚姻”最初只有外国人适用,后来罗马市民也适用。因此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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