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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的效力。
试论债的效力。
admin
2013-08-10
112
问题
试论债的效力。
选项
答案
(1)债的效力的概念。债的效力是指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所赋予的权能,是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或约束力。债的效力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之分。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外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效力还有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之分。债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类型之债均具有的共同效力;债的特殊效力是指仅仅某些类型之债所具有的效力。 (2)债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①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请求给付也就是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这是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取得其利益的基本方式,也是债权的基本效力。债权人请求给付既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也可以非诉讼方式行使。由于债权具有期限性,因此,债权人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②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并且还要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由于债权人只有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其利益,因而债权人受领给付也为债权的基本效力。 ③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该权利主要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并且对于债权的保护主要是依靠公力救济,而不是私力救济。所以,该权利主要体现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强制债务人给付。 (3)债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①债务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全部债务。 ②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债务人于其全部财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任意处分财产或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 ③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或者不为全部履行,除应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外,还可能被强制执行。 ④债务人虽为履行,但因其未依债的要求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⑤债务人一旦履行,即不得以非债清偿为由请求退还。 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履行确定的债务外,还应履行附随义务。 (4)由于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因此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即原则上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特殊情形下世界各国法律均赋予债之关系对于第三人一定的拘束力,此即债之效力的扩张,具体表现为: ①债权物权化。所谓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了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为“买卖不破租赁”,即出租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租赁合同的拘束。 ②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之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均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有所主张,因此是典型的债的对外效力。 ③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④债权的不可侵性。债权的相对性意味着债权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效,因而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有任何之义务,所以债权不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此,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受有损害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行为责任。我国《合同法》则于此情形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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