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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
20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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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
①必须有二人以上;
②必须有共同故意;
③必须有共同行为。
本题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即在着手实现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
本题中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但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选项A说法错误。题干中已经说明甲、乙二人对丙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二人均要对此重伤行为负刑事责任,故选项B说法错误。丙所受重伤是由甲、乙二人所致,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二人还进行过商议,因此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不是出于过失,故选项C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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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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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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