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三、李四合伙成立A有限公司。张三出资20万元,任总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四出资100万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兼任财务总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张三向银行申请贷款未果。后张三通过伪造材料,向银行贷款。恰巧自己的

admin2014-11-25  24

问题 案情:
    张三、李四合伙成立A有限公司。张三出资20万元,任总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四出资100万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兼任财务总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张三向银行申请贷款未果。后张三通过伪造材料,向银行贷款。恰巧自己的朋友王五(合同工)负责审核张三贷款项目。王五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因顾念朋友关系,明知张三不具备放贷条件,依然向其发放贷款200万元。(事实一)
    张三收到贷款之后,为了感谢王五,送给王五1万元。(事实二)
    李四见公司经营不善,打算成立B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得张三同意后利用做假账的手段将公司账上仅有的资金50万元提出,准备用于B公司的经营活动。(事实三)
    李四以A公司名义与新成立的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获取15万元货款之后,李四携带货款逃跑。(事实四)
根据事实三,张三和李四成立何罪?

选项

答案张三、李四成立抽逃出资罪。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李四是主犯,张三是从犯。李四在公司成立之后征得张三同意抽逃出资,成立抽逃出资罪;张三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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