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北京某大学教师,2001年辞去工作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孙某在美国购置了住房取得住所。2009年在即将回国探亲前夕,孙某在美国纽约市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疾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消息传到北京,其在北京工作的妻子李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由孙某

admin2016-01-28  23

问题 孙某系北京某大学教师,2001年辞去工作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孙某在美国购置了住房取得住所。2009年在即将回国探亲前夕,孙某在美国纽约市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疾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消息传到北京,其在北京工作的妻子李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由孙某的大哥陪同,到达美国,料理后事。李某委托美国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协议,李某获得以下赔偿:(1)“逸失利益”即假定孙某仍健在,从死亡时至退休时,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3)对自行车的损害进行的赔偿。此外,孙某在美国曾投保了以李某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为此,美国保险公司支付了600万美元的保险金。李某与孙某的大哥带着赔偿金和保险金回到北京,对于孙某在美国的财产及在中国遗留的住房及股票、存折应如何分配,孙某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与孙某的妻子李某发生争执,无法解决。为避免引起冲突,孙某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以孙某之妻子李某及女儿(6岁)为被告,起诉于法院。
下列哪些财产确定属于本案遗产?(    )

选项 A、逸失利益
B、精神损害赔偿
C、保险金
D、自行车赔偿金

答案A,D

解析 A项“逸失利益”属于遗产。因为中国没有这种法律制度,应该按照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识别,它是假定李某健在,从死亡时至退休时,可获得的经济收入,应该作为遗产分配。B项“精神损害赔偿费”不是遗产。因为它是针对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进行的赔偿,不应该作为遗产分配,而直接根据在美国对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计算赔偿标准进行分配。对于C项保险金,应直接分配给死者买保险时确定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是死者自己,则应该纳入遗产范围。D项自行车的赔偿金是遗产,因为它是死者生前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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