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admin2008-10-08  60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选项

答案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舒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解析 本题中二审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潘某和舒某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因此潘某要想在遵守人民法院的上述生效判决的基础上救济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清楚什么是预约,预约不履行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但是预约合同尽管为预约,但也为一种合同。依据此合同,当事人应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清楚了预约的含义和救济途径,那么潘某就可以起诉舒某,请求法院确认舒某具有订立本约的义务,并且可以要求舒某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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