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恒与孙晓2002年结婚后,孙晓患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2003年徐恒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孙晓的母亲代霞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尝试调解,但最终未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有关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2-03-15  33

问题 徐恒与孙晓2002年结婚后,孙晓患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2003年徐恒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孙晓的母亲代霞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尝试调解,但最终未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有关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对于该案,法院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B、在该案中,代霞可以代替孙晓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C、如果徐恒不服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离婚,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直接改判
D、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并未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所以二审审理中无须再先行调解

答案1,2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民诉意见》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可知,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A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本案中的被告孙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母亲代霞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且代霞代孙晓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B选项正确。CD选项的知识点有一定的迷惑性。《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知,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先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发回重审,而不是调解不成的直接改判,C选项不正确。同时,这种案件,即使一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也并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先行调解,D选项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A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