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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2014年试卷二第92~93题)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2014年试卷二第92~93题)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dmin
2016-07-01
22
问题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2014年试卷二第92~93题)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答案
D
解析
《公安部规定》第253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由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辨认过程都需要录音录像,只有在有必要时才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因此,A选项对尸体的辨认没有录音录像的,不影响辨认的效果,辨认结果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A选项不正确。
《刑诉解释》第90条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可知,具有上诉情形之一的,辨认结果应当在证据中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选项B中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不属于上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选项B表述错误。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可知,选项C中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非绝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中对赵某的辨认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属于上述30条第5款第5项的情形,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选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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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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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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