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甲又与丙订立一保证合同,约定丙对乙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6-06-13  27

问题 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甲又与丙订立一保证合同,约定丙对乙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买卖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丙对甲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不履行债务,则甲即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此保证合同属于共同保证
D、此保证属于对将来债务的保证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我国担保法上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其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由于本题中丙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只要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不履行债务,甲就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A项不正确,B项正确。此保证合同只有一个保证人,不是共同保证,故本题C项不正确。此保证是对已经存在的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保证,不是对将来债务的保证,故本题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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