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1题)一(3题)题。 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5题)

admin2013-11-07  28

问题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1题)一(3题)题。
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5题)

选项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有详细阐述。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是各国涉外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时如何适用这项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内容及司法实践经验,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司法机关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和调查讯问。(2)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制作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3)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为其提供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4)为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在送达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但外文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文书内容以中文本为准。司法机关在遵守这项原则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不能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为理由,强迫外国籍当事人尤其是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来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询问和书写诉讼文书、发表辩护等意见;应当允许他们使用国籍国通用的或他们通晓的语言文字。(2)不能在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地迁就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为由拒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或者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认为已经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利于充分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能延伸至他国,这是公认的准则。因此,任何主权国家都禁止外国律师在本国法院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业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实际情况,外国籍当事人如欲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必须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应当指定中国律师。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保留。因此,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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