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_丁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

admin2021-10-25  44

问题 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_丁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30万元。
乙公司将3个模具加工完毕后,按照甲公司的通知,于2014年8月17日将1号模具、2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A公司、B公司。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留置了价值20万元的3号模具。
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3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2017一法专一38)
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选项

答案定金条款部分有效,即其中20万元的部分有效,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合同标的额是100万元,故定金最多可约定20万元,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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