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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
(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
admin
2018-06-22
29
问题
(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解析
辩论原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性辩论原则是界定当事人和法院基本关系的、具有约束性的原则规范。其基本含义包括:(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据此,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没有经当事人主张的事项,法院不得判决。另外,根据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在诉讼中指明的诉讼标的进行裁判,即法院裁判的诉讼标的应与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最后,辩论原则要求法院裁判的依据来自于当事人的主张,其中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线索。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根据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含义,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即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没有经当事人主张的事项,法院不得判决。但本案法院判决中没有对前述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同理,既然法院裁判范围受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限制,那么,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来的诉讼主张,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都应作出处理。然而,本案法院对刘某所主张的受伤后留下的后遗症问题却没有作出说明和处理。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
根据证明责任的概念,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让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进而作出公正的判决。本案中,在法院通过调查取证以及经过开庭审理,仍然无法确定作为本案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满足了证明责任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但本案法院并未如此处理,因此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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