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1-12-19  17

问题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设立监事会
B、不设立股东会
C、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D、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A正确,不选。《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B正确,不选。《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C不正确。,应选。《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D正确,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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