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

admin2017-03-14  27

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

选项 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
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
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
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答案A,B,D

解析 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因此,督促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即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不必进行答辩,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债务人只需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即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进行,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上述分析,选项A和D是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共同特点。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都只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对立的相对方,所以两者都没有开庭审理阶段。因此选项B也是两者的共同特点。在督促程序中,法律没有设置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而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有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因此,选项C是不符合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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