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20岁,工人。2003年12月 1日,因与队长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 1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月 8日检察院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提出委托其兄为其

admin2008-06-12  29

问题 张某,男20岁,工人。2003年12月 1日,因与队长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 1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月 8日检察院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提出委托其兄为其辩护。因张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所以检察院没有同意,让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就本案有下列四种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检察院超过法定期限通知张某和王某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   
B、检察院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C、检察院应当同意张某之兄为张某辩护   
D、检察院不同意张某之兄为张某辩护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C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故本案中 2004年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1月8日才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相差了5天,此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故A表述正确,B则错误;由于“前科劣迹”并不是《刑诉解释》第 33条规定的辩护人的禁止性事由,故检察院应当同意张某之兄为其辩护,故C选项正确,D则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3S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