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敖。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

admin2013-11-07  19

问题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敖。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元,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1-4题。
关于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3题)

选项 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帮助犯是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故意,实施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不同于实行行为,它是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帮助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帮助。帮助犯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犯罪分子,因而是从犯。在本题中,丙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在甲明确要其转交15万元贿赂款给乙,并要其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的情况下,接受了甲的委托,将贿赂款提供给乙。丙在主观上明知甲的行为意图而有帮助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甲行贿的行为,没有丙的帮助,甲的行贿行为不会变得如此容易。所以,丙和甲之间具有共犯关系,应当成立行贿罪的帮助犯(从犯)。丙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在这里,需要区分行贿罪的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介绍贿赂,应当限定为行为人得知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意思时,向国家工作人员传递、提供该信息的行为。这说明,介绍贿赂罪的成立范围应当相当有限。在解决本题时,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为区分标准,认为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行贿罪的共犯;帮助行贿但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介绍贿赂罪。因为就行贿罪而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在本题中,甲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丙则是为他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乙转交贿赂款。在共同实施行贿行为时,丙与甲应当成立行贿罪的共犯。不能仅仅因为丙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的意思,就将其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所以,行贿罪的帮助犯不是介绍贿赂行为。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行贿罪的规定以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能够认定为行贿罪的帮助行为的情形,都应当是行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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