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两年后,

admin2011-09-29  26

问题 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两年后,乙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丙偷走。随后,丙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朋友丁,但丁并不知该手表为丙盗窃所得。后来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丙供述了其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丁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公告期内,甲、乙均前来认领。公安机关根据乙当时的报案记录、丙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乙,遂让乙将该表领走。但甲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丁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甲、乙、丁三方为此争执不下,甲和丁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008年案例分析第7l一74题)
对于该“劳力士”手表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案例分析第71题)

选项 A、甲有购买发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B、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C、丁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国家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拾得遗失物制度中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机关认领手表,该手表的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由此丧失对该表的所有权。后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表交予拍卖,由乙买下该手表,则该表的所有权即转归乙享有。虽然后来丙将其窃得的手表卖给丁,但一因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因丁也不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表,故丁不能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此,手表的所有权最终应归属于乙,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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