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

admin2015-09-16  25

问题 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处,恰巧当地进行扫黄大行动,当场抓获,并扭送至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周某以化名为“邵黄”,诡称自己是甲市个体户,气焰极其嚣张。讯问其的治安民警何某、林某见其态度恶劣,于是好好“伺侯”了周某,造成周某多处瘀伤。5月27日,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邵黄(周某)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周某所在单位因周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周某被关押在乙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周某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理会,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

选项

答案法院应当受理。周某可以H区公安分局为被告,也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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