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乙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价格按政府定价执行,2011年2月1日订立合同时该标的物价格为每千克1000元,合同约定2011年4月1日交货,交货后付款。政府定价曾经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克900元,又于2011年5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

admin2020-12-15  35

问题 在甲、乙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价格按政府定价执行,2011年2月1日订立合同时该标的物价格为每千克1000元,合同约定2011年4月1日交货,交货后付款。政府定价曾经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克900元,又于2011年5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克1200元,卖方一直拖到2011年5月8日才交货。请问,此时买方应当按照每千克(    )元的价格向卖方支付货款。

选项 A、900
B、1000
C、1100
D、1200

答案A

解析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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