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9-16  38

问题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选项A应选,公司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并无法人资格,通常将其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或“公司筹备组”,通说将其视为合伙。根据合伙的规则,合伙人之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故李某与王某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通大公司要求王某付款是合理的。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A选项说法正确。选项B不选,B选项容易受《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误导。第2条第1款指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仅依据该条选择B选项并不周全,还应结合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进行理解。选项C不选:王某和李某对公司未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对外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选项D不选:王某和李某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不能确定比例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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