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21-09-16
36
问题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
A
解析
选项A应选,公司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并无法人资格,通常将其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或“公司筹备组”,通说将其视为合伙。根据合伙的规则,合伙人之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故李某与王某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通大公司要求王某付款是合理的。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A选项说法正确。选项B不选,B选项容易受《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误导。第2条第1款指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仅依据该条选择B选项并不周全,还应结合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进行理解。选项C不选:王某和李某对公司未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对外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选项D不选:王某和李某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不能确定比例的,平均分担。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z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1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2万元。投保后的第二年,该企业谎称其厂房内的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对保险费2万元的正确处理办法是()。
朝歌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总负债为100万元,为扩大业务规模,该公司股东作出了一系列决议。请回答下列问题:股东会决议与本公司经理张某订立一合同,购买其提供的一批服装,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各合伙人的以下出资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朱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因决策失误在某次交易中导致公司受损100万元。则朱某应对公司负担何种责任?()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规定,至少有两个地点要表明它们是处于不同的国家,才是国际汇票。下列各项中符合公约规定的地点是()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关于各种支票的支付方式,正确的表述应当是()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田园有限公司因管理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09年10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于10月13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该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定于11月1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2月1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人民法院裁定田园有
随机试题
下列关于产褥期血液系统变化的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顾客资格认定的“MAN法则”,“销售人员应了解顾客的组织机构运作状况”表明合格的顾客必须要有()
Thereportshowsthatoverhalfofthewomensuffer__________second-handsmokeintheworkplace.
某女,45岁,农民,患者平素性情急躁易怒,两周前因家庭纠纷而致:精神抑郁,情绪不宁,胸部满闷,胁肋胀痛,腹胀嗳气,大便秘结,苔腻,脉弦。与脾关系密切的郁证有
合理的现金预算是实现个人理财规划的基础。下列有关现金预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出或提及以下内容()。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和()
学校是社会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设立的专门教育机构,所以教育目的首先是()目的。
下面关于蛋白质分子结构与功能的叙述,错误的是:
Themedicine______hispainbutdidnotcurehisillnes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