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宏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

admin2012-08-07  41

问题 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宏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在作出合并协议10天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双方决定.部分偏远省市的债权人就不必通知了。过了30天后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成立了东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不久,东方公司的原债权人李某来要账,东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东方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你的债务我们也管不着。”
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合并协议合法吗?

选项

答案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签订了合并协议而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的通过,因此是无效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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