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义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admin2013-04-14  41

问题 2010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义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一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行流灾害,道路被冲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2011年2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C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60万元,承兑人为D银行,出票日期为2月1日。之后,C公司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E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E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疏忽遗失了该汇票。张某捡到该汇票后,伪造了E公司的签章,并冒充E公司工作人员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债权人F公司,F公司对票据伪造的事实毫小知情。2011年3月3日,F公司提示D银行付款,遭到拒绝。次日,F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向A公司、C公司、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61.57万元。A公司以F公司尚未向其直接前手E公司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支付;C公司以其未记载背书日期而背书无效,且票据上出现伪造背书为由拒绝支付;E公司以票据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
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时,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不可以。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后履行一方财产恶化等情况的证据时,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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