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质的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20-01-12  70

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质的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若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B、如有关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则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C、若有关信息虽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但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仍可以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D、若有关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则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因此,选项A、B、D的说法正确。选项C中虽采取保密措施但有关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丧失保密性,已被公众了解,因此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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