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东胜公司委托旭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专门用于加工生产30台应税消费品B。相关资料如下: (1) 东胜公司发出

admin2014-05-27  23

问题 东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东胜公司委托旭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专门用于加工生产30台应税消费品B。相关资料如下:
   (1) 东胜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20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2万元,该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 用该批原材料生产的B产品已与乙公司签定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东胜公司为乙公司提供B产品30台,每台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题下同)。将该原材料加工成30台B产品尚需加工成本总额为80万元。估计销售每台B产品尚需发生相关税费2万元。本期期末市场上该原材料每吨售价为5万元,估计销售每吨原材料尚需发生相关税费0.15万元。B产品的市场价格是每台10万元。
下列关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该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
B、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包含支付的加工费
C、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加工费
D、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收回后原材料的成本

答案A

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所以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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