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

admin2012-02-06  26

问题 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李某是否有权代领保险金,为什么?(4)该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有效。理由:双方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投保人李某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且依《保险法》第31条第2款之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不成立。理由:①该保险合同有效。②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时存在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仍然存在,在所不问; (3)有权。因李某仍为A之监护人; (4)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李某与B均有权代A领取,具体由当事人协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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