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乙、丙与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一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乙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丁请求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认为丁的资金状况良好,

admin2022-07-25  316

问题 自然人甲、乙、丙与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一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乙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丁请求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认为丁的资金状况良好,同意了丁的请求。后因为丁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贷款。股东丙知道此事后,认为甲为丁提供担保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书面请求监事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乙收到丙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于是丙以A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执行董事甲同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执行董事甲同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做法不合理。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执行董事甲无权决定是否为股东提供担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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