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遂请求丙、丁二人为其提供抵押担保,丙、丁二人应允,并且约定:丙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乙银行,丁将其一套设备抵押给乙银行,并未约定各自担保数额。此后,甲到期不履行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9-09-18  22

问题 甲为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遂请求丙、丁二人为其提供抵押担保,丙、丁二人应允,并且约定:丙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乙银行,丁将其一套设备抵押给乙银行,并未约定各自担保数额。此后,甲到期不履行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银行可以实现丙之汽车的抵押权,但是最多优先受偿50元
B、乙银行可以实现丁之设备的抵押权,但是最多优先受偿50万元
C、丙承担抵押责任之后可以向丁追偿
D、丁承担抵押责任之后可以向丙追偿

答案C,D

解析 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数额或者担保数额约定不明的共同抵押。本案当中,丙、丁二人均为抵押人,但是均没有与乙银行明确约定担保数额,形成连带共同抵押。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抵押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者数个抵押人主张全部债权。本案当中,如果甲到期不履行债务,乙银行可以拍卖、变卖丙的汽车,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00万元.或者可以拍卖、变卖丁的设备,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00万元。因而,A、B选项错误。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当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之后,其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向其他抵押人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以上追偿并无顺序限制。本案当中,丙或者丁各自承担担保责任后既可以直接全额向甲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抵押人追偿,亦即可以相互追偿。因而,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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