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2008年内发生了以下事项: (1)调整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决定精简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轮岗,将会计部撤并到公司办公室,同时任命办公室主任吴某兼任会计部负责人。撤并以后,会计主要工作重新分工如下:原会计部主管会计

admin2013-06-10  20

问题 金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2008年内发生了以下事项:
   (1)调整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决定精简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轮岗,将会计部撤并到公司办公室,同时任命办公室主任吴某兼任会计部负责人。撤并以后,会计主要工作重新分工如下:原会计部主管会计继续留任会计工作,原设备处工作人员、吴某的女儿吴莲调任出纳工作,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
   吴某毕业于某名牌师范大学,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恪守职责,兢兢业业,深受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为了使其尽快胜任会计负责人岗位,领导要求吴某半脱产参加会计知识培训班,并参加当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统一考试。
   (2)撤并工作完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交。
   (3)某司法单位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金陵公司上一年的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做了摘录或复制。工作过程中,得到公司上下的大力支持:吴莲积极配合,并办理了详细的外借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的岗位分工等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撤并会计机构不合法。《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金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应设置会计机构。②任命办公室主任吴某兼任会计部负责人不合法。《会计法》第38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吴某毕业于师范大学,且一直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且其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故吴某不应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③会计工作岗位分工不合法。一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吴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违背了这一要求;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吴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又兼管会计档案不符合要求;三是《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吴某及其女儿没经过会计专业训练,更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kJ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