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如何评价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的做法?

admin2014-02-10  29

问题 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如何评价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的做法?

选项

答案不应当直接受理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2)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3)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起诉。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如果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而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先移交原审法院处理。因此,在本案中,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当即予以受理的做法显然错误。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此可见,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本案中,一审审判长李某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又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可见,本案中,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认为被上诉人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在质量上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不符,要求成风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的做法错在不应当将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合并处理,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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