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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用其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打算取200元钱,卡上余额是300元人民币。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200元变成取2000元。李某惊喜地发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真吐出2000元。出于好奇,李某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20
李某用其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打算取200元钱,卡上余额是300元人民币。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200元变成取2000元。李某惊喜地发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真吐出2000元。出于好奇,李某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20
admin
2013-03-31
33
问题
李某用其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打算取200元钱,卡上余额是300元人民币。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200元变成取2000元。李某惊喜地发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真吐出2000元。出于好奇,李某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2000元。李某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3万元,占为已有。则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不构成犯罪,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B、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构成强迫交易罪
D、构成盗窃罪
答案
8
解析
本题考点是犯罪的界定问题,首先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其次构成什么罪。通说认为,犯罪有3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以上3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或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等。因此,这3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需要同时具备的。李某第一次获得2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4种情形是:(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这四种表现,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自动取款机上的3万元人民币,构成了盗窃罪。因此,本题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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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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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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