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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二、给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二、给
admin
2013-02-06
6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
资料1
2010年6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建设村建设堤,严家港工程涵闸被冲毁断裂,双马镇1 200余人受到严重威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事后经调查,这是一起由闸门质量而引发的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已有20人被追究责任,其中湘潭市水务部门达12人。涉案人已移送有关部门作相应处理
2011年4月27日,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表示,该省严格火灾事故责任倒查追究,仅最近三年来就有19名公务员被追究行政责任。
经初步统计,2008年至2010年,浙江全省发生火灾12 655起,追究责任3 327起,重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1起。追究刑事责任火灾数18起,刑事处罚46人,其中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20人;追究行政责任火灾数5起,实施行政处分26人,其中公务员19人;行政处罚火灾数623起,处罚单位440家,处罚个人398人,行政拘留98人。
资料2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将党政官员同时纳入被问责范围,它首先肯定了问责面前人人平等,党政领导均可能被问责,一视同仁;其次,强化了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将问责上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
资料3
2008年9月份掀起的山西环保风暴,其中心是问责,焦点直指地方政府行政“一把手”。
“某些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只想增加手中的审批权和管理权,而不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负责。”民进江苏省主委陈凌孚委员对此提出批评。
陈凌孚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不匹配,除非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官员一般无需为管理的失误、过错担负具体责任,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不良倾向与不正确的政绩观也由此产生。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越位”、“缺位”及“不到位”,一方面有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
陈凌孚委员指出,决策失误问责制度的缺乏,导致的是决策轻率,失误频频发生;投资不讲效益,浪费严重;形成巨额债务,包袱扔给后人。
他举例说,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我国决策失误造成的资金浪费大约在4 000亿到5 000亿元。不少决策严重脱离现实,如目前中国的600多个城市,竟有183个城市提出要建国际化大都市。“在某些决策者的思维方式中,认为要使GDP上去,只有增加投资拉动经济,因而热衷于‘上大项目’,只关注支出规模而不是支出效益,在未做严格的、科学的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贸然上马,导致的形象工程仍然不少。GDP上去了,但并没有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富裕。据国资委有关资料,全国国有资产1/3属于闲置浪费。”
陈凌孚委员感叹地说,我国十地资源十分紧张,但许多政府办公大楼前都兴建了巨型广场,由于这些广场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丰富市民生活,所以偌大的广场往往没有几个人,只是当地政府的一个形象和摆设。“许多城市投资上亿元建体育馆,除了开一两次运动会及若干次大型活动外,平时空闲,不仅广大群众无法人内锻炼,而且还背上沉重维护负担,形成极大浪费。”
他痛斥将巨额债务留给后人的行为。据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各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高达700亿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对政府债务,不少现任领导无法还也不准备还。”
谈到不良资产的核销问题,陈凌孚委员发出质疑之卢:核销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企业,有关地方政府深化改革,使之轻装上阵。问题在于,对这些庞大的不良资产的核销绝不能简单地一笔勾销、一了了之,而让造成损大的责任者逍遥法外。
他大声疾呼:“必须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问责制,必须让责任者为自己的过失与错误付出代价。”
资料4
但我们也看到目前问责体制尚存不足。如土地违法审查之初,有关人士曾指出,有大量被违规侵占的耕地已被高楼和机器厂房所取代而无法恢复,再加上要拆除大量已建违规建筑设施,社会资源、财富浪费巨大。问责之后相关人员虽被惩处了,但沉重的社会成本又该如何弥补?
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与“惩前毖后”。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合,则不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难以“根治于长远”。
目前,问责制之所以把焦点指向地方行政“一把手”,是因为在一些地方,往往是“一把手”有较大决策权。虽然具体分析,“一把手”与问题的责任关系不尽相同。有的是不作为,有的是纵容包庇,有的是因制度缺失无法有效监管。但这都说明了目前对“一把手”的行为、决策缺乏完备、有效的制度约束,光靠“问责制”并不能完成这个任务;同样,没有现代化高效率的制度机制作支撑,十分负责的“一把手”也无法杜绝千里之外的煤矿安全事故。
问责制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而放过了体制漏洞,不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那么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官员一茬一茬地撤换,问题还是一次一次地出现,不可能实现问责制所预期的目的。
相反,如果我们能以问责制为突破口,认真分析问责过程中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难点”和“痛点”,由此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媒体和民众对行政机构的民主监督,则可能成为问责制的重大成果。比如,仅限于行政体制内自查自纠的“同体”问责制,出了问题后由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虽能取得一定效果,但不免会使被问责对象产生“怕上不怕下”的倾向。而要避免这个问题,必须拓宽问责渠道。除了从上问责以外,还要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的监督渠道,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的问责机制。苛求刚刚实行的问责制一朝趋于完善是不现实的。但我们确实必须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行,通过深化改革,让始于2004年的问责制更好地成为引导、推动改革的现实动力。
资料5
广州市监察局最近宣布,2009年以来广州有35位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大部分并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而被追究,而是因为日常工作中的作风问题、不作为、乱作为而挨了问责的板子。
在广大公众眼中,近年来轮番上演的“问责风暴”主要都是针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似乎犯了大事,才会被追责,而官场中司空见惯的懒官、庸官、“老爷官”、“太平官”,却没几个遭受问责的利剑。
“做官要做副,不要做常务”、“平平安安占位子,忙忙碌碌装样子”、“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些“流行”说法也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基层官员不愿承担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良心态。
2009年7月,中办和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七种需要问责的情形,其中不仅有重大事故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还包括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但许多地方和部门却习惯性地对“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实际上,问责制作为改善我国政府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问责制应对所有不尽责、不负责的官员,都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各级领导干部普遍感到压力,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常规化,还应避免走两个极端。一种是流于形式,将问责制置于高阁,或当成偶尔“作秀”的工具;一种是乱用、滥用,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个人化、随意性地使用问责制。
问责制在我国还刚刚迈开步伐,如何使其更加规范、科学和可操作,仍需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各地各级政府应对问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更为科学细化地规定,严格按照责任问责,严格按照程序问责,使问责真正成为悬在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
资料6
要建立法治国家,光有法律责任没有政治责任,或者仅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法律责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问责不能建立在个人意愿上,因为有些领导干部在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后,本应主动引咎辞职,却“脸皮厚”,自己“良心上过得去”,坚持不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责途径,比如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可以要求罢免其职务,其上级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等。
建立政治追责机制首先要把追责条件具体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的通过要经一般多数还是绝对多数;要按照事态的严重程度或影响大小来决定应当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的级别,比如,特大事故追责到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重大事故追责到地市一级或县一级,等等。而目前在我国,由民意代表机构进行的政治追责鲜有实例,而到底何种情况应进行政治追责,追究到何种级别,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按照法治的要求,对官员问责和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应当有制度化的规范,未来应当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起码要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比如,出现什么类刑的事件,伤亡多少人,导致多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多大的国内国际影响,应由哪一级(县级、地市级、省级以及中央)官员来承担责任等。
同时要形成制度化的政治问责的惯例。这种惯例是有约束力的,不同于“人治”状况下因人因事而异的处理,而应当是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要有同样或类似的处理。否则,只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问责上主要考虑一些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无法形成对官员的责任压力。
政治责任的存在,就是要让官员,特别是占据领导岗位的官员知道,掌握权力是有风险的,从政就要“如履薄冰”。只有形成这种压力,才能增加官员的责任感,如果他没有能力承受这种压力,就不要接受这项“乌纱帽”。而且,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撇开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取代法律责任,领导者没有直接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无须负法律责任,但反之则依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在三鹿奶粉事例中,石家庄市委书记也被问责,而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同样对临汾市委书记有问责。这显示了问责制度方面的一个进步。
权力要与责任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资料7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职人员问责制已全面启动。这项旨在提升机关服务效能的举措公布之后,引起了该区内外的密切关注。有人叫好,有人对其执行力、执行标准问题有所疑虑,也有人担心实行问责制后可能会挫伤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随着高明问责制在今年的深入推行,其执行力有何保障?“慢作为”怎样才算慢?问责标准如何界定?会否促使有些公职人员追求“宁可无功,但求无过”?社会舆论力量又如何进一步参与其中?针对在问责制全面铺开后该区可能遇到的这些“犀利问题”,高明区区长潘志文近日接受本报采访时一一做出了回答。
部门职责划清,认定慢作为就不难
记者:问责制要解决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认定,但慢作为如何界定则比较模糊,因此最容易被拿来相互比较讲人情。高明问责制在具体治理慢作为时,是如何考虑这个问题的?
潘志文: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中,慢作为作为高明机关作风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确实是我们问责制需要针对的重中之重。我认为要对慢作为进行问责,要求我们首先要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得清。部门职责清晰,是衡量是否存在慢作为的一个基础。如果分不清的话,将来在问责过程中,尺度的把握是很难的。今后我们会在这方面下工夫。
同时,这也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在向下属部署工作时,一定要具体明晰工作任务的时间和空间,不能只讲一两点原则性的东西,使得下级不清楚具体的工作意图。在职责分清、任务具体的基础上,认定慢作为就不会难。从这个层面上讲,问责制的实施,对高明的领导干部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记者:高明有些镇街和部门经常拿缺钱缺人作为办事效率不高的理由。一旦区内公职人员以客观困难为慢作为找借口时,该如何处理?
潘志文:考虑到高明的实际,我们的问责制不仅看结果还要看过程,不是一刀切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主要是看公职人员在主观努力上有没有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进度导致慢作为,我们不会因此做出不近人情的决定,硬是要去追究他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公职人员没有发挥主观积极性而导致的慢作为,我们一定会对其进行问责。
当然,有时候哪些是主观,哪些是客观比较难以界定,但我们会不断摸索与总结。一个制度不可能在制定初期完全考虑周全,只有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改进与完善,才能使高明的问责制更富操作性。
问责机构问责不力,也要被问责
记者:问责制出台后,有不少网友担心这个制度到最后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
潘志文:执行一个制度比制定一个制度更重要,如果执行不好,制度再好也没用。我们推行问责制就是想打造服务型政府和阳光政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这是下了决心的,区委、区政府会坚决按照问责制的规定去执行相关规定。
问责制出台后,群众有议论很正常,这也是对我们的鼓励,我们希望在今后的问责制执行过程中,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多多监督,多提意见和建议。
记者:如果负责执行问责的机构或者公职人员本身执行不力的话,怎么办?
潘志文:从内部运作方式看,我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实行问责的机构要相对独立,这样才能公正、公平。但是,问责的执行人员也要接受我们纪检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或考核,他们既是监督的机构,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如果他们在问责过程中处理不及时或不公,也会受到相关的处分。
另外,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纪检监察和审计。因此,只要我们的机制落实好了,就不会存在对公职人员问责不彻底的现象,关键是我们的这个制度在运作上能够规范运行。另外,区委、区政府出台的问责制,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手段,我们欢迎群众、社会和舆论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领导干部受处分后,表现好仍可重用
记者:有些部门群众投诉较多,实施问责制会不会把这些部门列为问责重点?
潘志文:高明问责制对所有部门、所有公职人员都是一视同仁的,不会说重点针对哪个部门。不管哪个部门、哪个人员,只要违反了规定就会受到问责,即使是负责问责执行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
当然,有些部门由于其特定的工作环境和群众接触比较多,或者他们的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比较紧,社会及舆论对他们的投诉也会比较多,不可避免地会被推到风口浪尖的位置。但这更会鞭策他们把对群众和企业的服务做得更好,由此达到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目的。
记者:公职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领导干部被问责,会否影响对其在今后的任用?
潘志文:问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机关效率的提高,而不是为了打击干部,搞扩大化。通过问责机制使该承担责任的干部得到应有的处分,教育干部,使其他干部引以为戒,避免出现同样的错误,提升我们的工作水平,这才是主要目的。
因此,即使干部在问责后会受到处分,也是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不会搞打击扩大化,对一个干部一棍子打死。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受到一定的处分后,如果表现良好,一样有机会得到提拔或重用。
资料8
近几年来,随着一些“公共突发事件”曝光率增强和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官员问责”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法规,把责任追究机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各地由于在行政问责范围、标准和程序上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也引起很大的争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这一表述为官员问责范围和标准提供了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
首先,问责的对象范围或客体是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与以往“问责”基本上是行政系统内部问责的方式不同,《暂行规定》明确地把党委系统也纳入问责体系,把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两个系统,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疑虑,使问责更加规范合理。同时,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党政系统“负有决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而不是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全体公务员。公务员在执行事务工作过程中违纪违法,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例如,某公务员开会睡觉,有纪律处分条例,该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与问责无关,不能用问责制代替纪律和法律追究。从国际惯例来看,问责制属于政治层面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那些负有决策及政治责任的官员是问责的主要对象,如果随意扩大问责的范围,就可能造成问责混乱和不严肃的后果。
其次,问责制是对负有决策领导责任的官员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使用过程的“不作为、无作为、作为不力、乱作为”的控制和监督。目的是对那些可能“庸、懒、无德行、无政治责任品格”的官员适时监控,使他们在从政过程中不敢懈怠。否则,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要负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必须引咎辞职或勒令辞职。至于那些胡作非为而触犯党纪国法的官员,则应该按照相关的纪律处罚和法律法规处理,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例如,报载德国某市规定,乘坐公交车时必须为60岁以上的老人让座,而市长在一次乘车时由于专心看报,没有注意到身边站着一位老妇人而没有让座,结果被一位市民拍照送到电视台曝光,引起市民不满,最后引咎辞职。市民认为这样一位没有爱心、没有道德的人当市长,公众实在不放心,不能指望他照顾好公众利益,更不能成为公众的楷模,他必须为自己身为市长的行为负起“道德责任”,必须辞职。这就是“问责制”的实质,要“权责一致”,领导必须承担更大的政治、道德和行政责任。
再次,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一个人敢于蔑视“公共权力”的重大责任,特别是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拿党、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托当儿戏,公权不作为或乱作为,证明这个人基本丧失了为公共利益献身的“公共精神”,也丧失了在任何公共岗位工作的政治和道德素质,不适合再谋“公职”。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和媒体热议被问责官员异地复出问题。有人说某某被问责官员是“学习型”官员或“有能力的人”等,不用浪费人才了,这种观点没有真正理解问责制的实质。问责制的实质不是一个人的“才”,而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的“责”,是对“公共权力”的责任与敬重,是对公共利益的负责精神。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关于“问责”主体问题,主要有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两个方面。体制内监督包括党内监督、政协监督等,体制外监督包括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我们知道,问责制作为一种政治层面的制度设计,主要目的不是要“问责”几个官员或“事后问责”,而是要在负有领导利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中”确立责任和忠诚意识,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勇于负责,通过自己的工作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问责制的目的是促进和鼓励领导干部“事前负责”,增强政治、道德和行政责任意识,增强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意识。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除了体制内的教育和监督以外,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把公共权力摊在阳光下,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民主透明,一些持有“公权”的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才会心里装着群众,才会积极负责。国外“问责制”的一些实践经验表明,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对有效地推行间责制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对增强“问责官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公权意识、勤政意识和效能意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我国实行“领导干部问责”,要注重发挥两个“问责主体”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
“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为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随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和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必将对治理“庸官”、“懒官”,改变官场不良风气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对党、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官员多了,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兴旺发达,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巩固。
资料9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务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引发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进行行政问责。2011年年初,《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案件处理结果公开
草案明确,行政问责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决定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同时,进行行政问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48种行为将被行政问责
草案规定,行政问责包括行政审批问责、行政征收问责、行政检查问责、行政处罚问责、行政强制问责、行政复议问责、行政诉讼问责、行政赔偿问责。其中,违反规定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审批的;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对行政征收征用款物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疏于管理的;依法应当予以补偿而未予以补偿或者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的;征收款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不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规定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使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等48种行为被列入行政问责之列。
工作作风懈怠将被问责
草案还特别提出,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引发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发生、发现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对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告请示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工作信息的;应当移送、转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移送、转送的;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将进行行政问责。
一年被问责两次从重处理
对被行政问责人员,草案规定,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直至予以处分;行政问责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工作相结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并追究责任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如出现拒绝纠正过错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理。
三、作答要求
请针对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字数在800~1 000字内。
选项
答案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问责 有权必有责,这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前提。没有问责机制为后盾,权力必然恣意妄为。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之后,2005年3月国务院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问责制的相关内容做了规定。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官员问责制度的实施以及贯彻,但是由于历史、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尚不够清楚,权限尚不明确,成为官员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瓶颈,同时,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同时还存在着问责范围偏窄、问责对象不清、问责标准不明、问责官员不透明等问题。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立体系完备、程序科学、实用性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的目标,适当借鉴国外通常做法,并结合国情,应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官员问责制度的完善。 首先,要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从现有的问责事件看,问责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地方和领域,都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而且总的看,目前“引咎辞职”还锁定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这与西方社会广泛的引咎辞职事项相比,显然范围是偏窄的。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又与权责不清相连,因而很难令当事人心服口服。 其次,建立健全问责制的科学体系。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等同于引咎辞职。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三个层次为政治责任,或称纪律责任,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第四个层次是道义责任,官员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所谓的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与其他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不仅在于前三者是被动型的,而后者是主动型的;还在于前三者实行“无罪推定”和“直接责任”原则,而后者则实行“有罪推定”和“间接责任”原则,即只要老百姓对你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有意见,你就应当明智地选择辞职;前三者可以说是法定的,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政治惯例。“引咎辞职”等问责形式的兴起,其实就是要在我国建立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惯例,当然,它也不能取代或者遮掩前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真正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并不多,绝大多数都是在上级的压力下被迫辞职的,这说明在我国的干部队伍中还缺乏一种勇于承担道义责任的文化。 第三,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正当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以谁来启动问责程序为例,目前我们有的做法就不太合适,如在吉林中百商厦的特大火灾事故处理中,吉林市市长虽然“引咎辞职”,但处理通报却来自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而不是对其选举任命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要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就应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逐步扩大官员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范围,并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权。在这方面,现行宪法和法律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文本资源,如人大常委会可就特定问题组成调查委员会,可依法提出罢免案等。 第四,要对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进行妥善处理。现在有的地方官员,虽然按照某一问责办法被问责,如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其升迁,致使这种问责的效果受到人们的质疑,还有的官员,虽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对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甚至让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 总之,建立健全一套适用于所有公权机关领导干部的、包含了宪法和法律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以及政治道义为内容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将有力推动我国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程,促进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长城非一日之功,问责制的完善也非一日使然,只有不断探索和努力,才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考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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