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给乙100万元,以自己持有的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出票人为A公司,承兑银行为B银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6日。乙与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乙以该汇票背书给丙。后丙租住丁房屋作为办公室又将汇票背书给了丁。丁用给汇票还债背书给戊,但是

admin2020-06-02  22

问题 甲借给乙100万元,以自己持有的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出票人为A公司,承兑银行为B银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6日。乙与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乙以该汇票背书给丙。后丙租住丁房屋作为办公室又将汇票背书给了丁。丁用给汇票还债背书给戊,但是未记载被背书人。后戊因与甲签订合同,自行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将汇票背书给甲。最后甲将汇票背书给了供应商己。
2017年9月20日己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己分别向A公司、B银行、甲、乙、丙、丁、戊进行追索。甲称戊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不符合票据法规定,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称丙交付的电脑不符合约定,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愿意承担票据责任。B银行称己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进行提示付款,不承担票据责任。事后查明,丁为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己可以向哪些主体行使追索权?期限分别是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己可以向甲、乙、丙、戊、A公司和B银行行使追索权。向A公司和B银行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向甲、乙、丙、戊的首次追索权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再次追索权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法律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汇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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