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甲县无业游民,在当地不断寻衅滋事,后离开甲县到各地流窜作案,直到在其欲进入乙县时的过往盘查中被抓获,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期间刘某曾在丙县、丁县等多地多次作案。则关于此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4-02-27  25

问题 刘某为甲县无业游民,在当地不断寻衅滋事,后离开甲县到各地流窜作案,直到在其欲进入乙县时的过往盘查中被抓获,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期间刘某曾在丙县、丁县等多地多次作案。则关于此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最好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B、乙县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C、丙县或者丁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D、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属于流窜作案,丙县、丁县等多地为刘某的犯罪地,依法享有管辖权,但是又无法具体确定其主要犯罪地。故而最好由刘某的居住地甲县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刘某尚未进入乙县作案,故乙县依法不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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