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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
admin
2021-11-02
18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选项
A、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答案
C
解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公司法理论,知情权是专属于股东的权利,非股东不享有知情权(原股东在例外情况下享有知情权)。本题中,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丙为名义股东,赵某为实际出资人,丙可以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赵某作为实际投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知情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又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所以D项错误。《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即股东知情权的不可剥夺性。本题中,昌盛有限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了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查账权,该条款无效。因此,甲依然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A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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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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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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