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admin2013-03-13  8

问题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选项 A、 
B、 
C、 
D、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④行为人有过错。 (3)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①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恶意中断缔约;④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⑤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对预期利益的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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