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0月12日,经与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项非专利技术和对丁公司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换入丙公司持有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非专利技术的

admin2017-04-12  21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0月12日,经与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项非专利技术和对丁公司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换入丙公司持有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非专利技术的原价为1200万元,已摊销2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对丁公司股权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400万元。其中,成本为35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50万元。甲公司换入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丙公司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丙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补价200万元。
(2)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对应收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的款项234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80万元,此前未对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3)2013年1月1日,考虑到乙公司近期可能难以按时偿还前欠货款2340万元,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免去乙公司400万元债务,剩余款项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同时约定,乙公司如果截至5月31日经营状况好转,现金流量比较充裕,应再偿还甲公司100万元。当日,乙公司估计截至5月31日经营状况好转的可能性为60%。
(4)2013年5月31日.乙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现金流量较为充裕,按约定偿还了对甲公司的重组债务。   
假定有关交易均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要求:
分析判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选项

答案对于货币性资产收取方(甲公司):收到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00/(1000+400)=14.29%<25%,所以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或者: 对于货币性资产支付方(丙公司):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货币性资产)=200/(1200+200)=14.29<25%,所以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解析 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是根据下面标准判断的:
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货币性资产支付方: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货币性资产))<25%;
对于货币性资产收取方:
收到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货币性资产))<25%。
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判断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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