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

admin2015-04-14  51

问题 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儿童”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试分析:
A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郭某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A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郭某专利的制造权的侵害。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制造、消除影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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