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

admin2021-01-02  23

问题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7)

选项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承继的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1)对于甲的行为,捡到信用卡到ATM机取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法释[2018]19号修正)第5条第2款第3项。系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共取走5000+6000+7000元。
(2)对于乙的行为:
①对于甲的前两次行为(5000元),乙不知情也无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不负责任。
②对于甲的后续两次行为(6000元),乙知情也有帮助行为,成立共犯:系承继的共犯,对加入之后的结果负责任。
③对于甲的最后一次行为(7000元),乙虽离开,但系帮助犯在实行犯实行之后退出,只有阻止结果才能构成中止,乙并未脱离共犯关系,仍为共犯,虽未分赃,但仍须对整体数额负责。故其数额为6000+7000元。
④因乙对于后续两次行为(6000元)是共犯、本犯,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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