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丁.检察院机关对甲、乙提起了公诉.而对丙决定不起诉。被害人丁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9-09-26  2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丁.检察院机关对甲、乙提起了公诉.而对丙决定不起诉。被害人丁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应当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
B、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C、丁既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D、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甲、乙为求得较轻刑罚,积极赔付,当庭调解达成了协议,且当庭给付到位,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答案B,C

解析 依《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而不是应当选择全部侵权人或者其中一部分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被害人丁可以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这是被害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96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Yn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