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管理对象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和发行单位。 出版单位必须执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出版物质量管理制度和出版物样本送交制

admin2021-03-25  46

问题 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管理对象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和发行单位。
    出版单位必须执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出版物质量管理制度和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部门规章对这些制度做了具体规定。如《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图书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材料质量和印制质量四项。任何一种图书,只要其中两项的质量不合格,图书成品的质量就属不合格。就图书编校质量而言,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应在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的60天内全部收回。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例,用万分比表示。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实有字数为准。图书编校差错包括文字差错、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格式差错。不同差错的计算标准不同,例如: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错误,每处计3个差错;正文中的一般性错别字,每处计1个差错;数字用法不规范,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5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该文件还规定了对图书质量的奖惩措施,如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行为人要予以民事处罚,等等。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文件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对出版物的印刷复制活动做了规定。例如:民营企业不得从事书刊印刚经营活动。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书刊,如果承印单位与出版单位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必须依法与出版单位签订合同;如果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就不必签订合同。出版单位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应该出示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提交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复制委托书。
    国家对出版物的发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都必须经同家新闻出版署审查批准。国家对出版物的进口有专门规定,对出版物进口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国家没有限制。通过国际著作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各种出版物,其发行也须遵循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的规定。

选项

答案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1)“制作单位”应改为“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 (2)“材料质量”应改为“设计质量”。 (3)“两项”应改为“一项”。 (4)“万分之三”应改为“万分之一”。 (5)“60天内”应改为“30天内”。 (6)“实有字数”应改为“版面字数”。 (7)“3个差错”应改为“2个差错”。 (8)“0.5个差错”应改为“0.1个差错”。 (9)“民事处罚”应改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0)“民营企业”应改为“个人”。 (11)“如果承印单……不必签订合同”应改为“委托任何承印单位都应签订合同”。 (12)“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应改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 (13)“都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查批准”应改为“经营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连锁发行业务应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而经营一般批发业务只要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经营出版物零售业务只要经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14)“其发行也须遵循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的规定”应改为“其不属于进口出版物,不适用关于出版物进口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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