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某物流公司(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度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当年公路运输收入900万元,全年出租仓库收入80万元,对外提供打字、复印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取得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性

admin2014-03-22  29

问题 上海市区某物流公司(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度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当年公路运输收入900万元,全年出租仓库收入80万元,对外提供打字、复印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取得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46.8万元。
  (2)公司运输车辆发生的汽车维修费、汽油费,支付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250万元、增值税税款42.5万元。年初购入打印纸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5万元,当年全部使用。仓库原值为500万元,为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经企业预计的残值率为10%,会计折旧年限为20年。为了2012年出租,企业于2011年对仓库进行大修理,发生支出280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预计能延长使用寿命7年(与税务机关认定的摊销年限相同),上述大修理于2011年12月完工。
  (3)全年发生财务费用50万元,其中包含当年7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12年上半年增值税纳税检查时,依法祉收的税款滞纳金10万元。
  (4)管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不包含房产税),其中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25万元,企业研究开发赞用20万元。
  (5)销售费用共计40万元,其中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30万元。
  (6)营业外支出共计30万元,其中列支通过。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万元,税收罚款支出20万元。
  (7)全年实际发放工资150万元,经认定为合理支出,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2万元,工会经费4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均未计入上述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
  (8)上年度广告费超支20万元。
  问题:请您作为注册税务师,对企业2012年经营业务进行审核,扼要指出存在的影响纳税调整的问题,并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考虑仓库外房产的房产税)

选项

答案(1)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46.8=56.8(万元)。 (2)税收滞纳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会计核算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计入财务费用对会计利润没有影响。 可扣除的财务费用=50—10=40(万元)。 (3)销售(营业)收入=900+80+20=1000 (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5‰=5 (万元)<实际发生额25×60%=15(万元)。因此,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50%=1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不作为管理费用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实际列支30万元,可据实扣除,上年超支20万元可结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应缴纳营业税=900×3%+(80+20)×5%=32(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7%=2.24(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2×3%=0.96(万元) 应缴纳房产税=80×12%=9.6(万元) 可扣除的税金=32+2.24+0.96+9.6=44.8 (万元)。 (6)①运输车辆发生的汽乍维修费、汽油费,属于企业的销售成本。 税前可扣除的销售成本=250+42.5=292.5 (万元) ②购入打印纸属于打字复印收入的成本5万元。 ③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符合大修理支出的税法规定,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年限在所得税前分期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280÷7=40(万元) 仓库年折旧=500×(1—10%)÷20=22.5 (万元) 为出租仓库发生的成本=40+22.5=62.5(万元) 税前可扣除的成本=292.5+5+62.5=360(万元)。 (7)利润总额=900+80+20+10+46.8—44.8—360一(150+25+3.2+4)一(50—10)一50一40一(30+10)=299.8(万元) 捐赠限额=299.8×12%=35.98(万元),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税收罚款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0万元。 (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50万元,准予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列支25万元,税前可扣除21万元;职上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列支3.2万元,可据实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列支4万元,税前可扣除3万元。三项费用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1)+(4—3)=5 (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299.8一10一46.8+5(三项费用)+10(税收滞纳金)+20(业务招待费超标)一10(研发费加扣)一20(上年广告费结转)+20(税收罚款)=268(万元)。 (10)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68×25%=67 (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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